鑑於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封路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重型封路車」的合同,金額為$12,38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捌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雞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1,00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