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面積明確為八十五平方公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確保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互相配合,從而全面啟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工作,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跨部門內部統籌委員會,同時亦推動開展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利用與發展中長期規劃(2016-2036)》的研究工作。
為進一步妥善推動海域管理及發展,現有必要明確“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的職權及其組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檢視海域管理情況;
(二)推動開展研究及統籌海域管理及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專項計劃的編制及執行,以制定有關政策;
(三)推動制定海域管理及使用方面的法規;
(四)在其職權範圍內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
三、委員會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組成如下:*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四)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助理海關關長一名;*
(七)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八)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九)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上款(六)項至(九)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六、如認為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家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七、海事及水務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海事及水務局的預算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嘉濠——中國路橋聯營體執行「金龍中心21及22樓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嘉濠——中國路橋聯營體訂立執行「金龍中心21及22樓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036,778.00(澳門幣叁仟捌佰零叁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9,478,502.95 |
2018年 | $ 8,558,275.05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審計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審計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鑒於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本身固有之風險,以及若干一氧化碳中毒個案是因不當使用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所致,基於公共利益,有需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以保護市民的健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第三條第一款(四)項、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應或售賣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供應「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供應「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6,691,182.00(澳門幣貳仟陸佰陸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2,000,000.00 |
2018年 | $ 13,345,000.00 |
2019年 | $ 1,346,182.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10.09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832,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叁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270,000.00 |
2018年 | $ 2,562,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63.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超數碼製作、破曉製作有限公司及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7年至2018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2017年至2018年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987,0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玖拾捌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超數碼製作
2017年 | $ 5,094,500.00 |
2018年 | $ 5,325,500.00 |
破曉製作有限公司
2017年 | $ 1,490,000.00 |
2018年 | $ 1,490,000.00 |
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
2017年 | $ 2,487,000.00 |
2018年 | $ 2,1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一組「教育暨青年局 - 局長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第四條對澳供水管道(澳門管段)鋪設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第四條對澳供水管道(澳門管段)鋪設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4,949,100.00(澳門幣壹億肆仟肆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50,000,000.00 |
2018年 | $ 94,949,1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3.01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提供「新城區污水處理廠環境影響評估」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訂立提供「新城區污水處理廠環境影響評估」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84,200.00(澳門幣柒佰玖拾捌萬肆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790,520.00 |
2018年 | $ 3,193,68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44.13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新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519,091.90(澳門幣叁仟捌佰伍拾壹萬玖仟零玖拾壹元玖角),已獲第2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6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7,182,766.90(澳門幣叁仟柒佰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玖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9,259,545.95 |
2014年 | $ 10,228,881.80 |
2015年 | $ 7,551,765.15 |
2017年 | $ 142,574.00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