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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Jogos de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勵宮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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