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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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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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一七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00(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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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

(一)〔廢止〕

(二)房屋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二、廢止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六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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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有必要預防發生涉及危險品的嚴重意外事故,適宜緊急採取可行的措施,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廣大市民的安全。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均須遵守附件所載的規定。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專有法規監管尤其涉及可燃產品及液化石油氣的危險品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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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一、為適用本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下列物品視為危險品:

(一)煤油、柴油、汽油(電油)及其他燃油;

(二)鹽酸、硫酸及高錳酸鉀;

(三)甲苯、乙醚、丙酮及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四)瓶裝、以儲氣槽或其他容器盛載的下列自然或液化狀態的氣體:

(1)氧氣;

(2)乙炔;*

(3)氨;

(4)氮;

(5)氯;

(6)石油氣;

* 請查閱:更正

(五)以上數項未包括的煙火產品、引火合金及其他易燃製品;

(六)炸藥。

二、應提前四十八小時向海關提交涉及上款所指的危險品的對外貿易活動申報單。

三、在不妨礙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其他要求及規定的情況下,涉及危險品的對外貿易申請人及申報人有義務詳細指出下列資料:

(一)危險品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口和預計到岸的日期及時間;

(二)危險品種類、數量及包裝形式,以及其聯合國危險品貨物編號(UN number);

(三)運輸工具及運輸者或轉口代理的認別資料;

(四)危險品物主所委派的代表或前往提取危險品的受托人的電話聯絡資料;

(五)危險品儲存地點及/或使用地點;

(六)運送危險品至上項所指地點的路徑;若屬轉運活動,則指出轉運的路徑。

四、上款所指的資料內容須登錄於現行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的適當欄目內;如沒有適當的欄目,則在該印件的補充資料欄目內作出登錄。

五、為適用以上數款的規定,海關、經濟局及治安警察局,按照其相關的職權範圍,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電子途徑,向消防局通報關於危險品的外貿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申請資料。

六、亦須向下列實體作出上款所指的通報:

(一)如經海上運輸,海事及水務局;

(二)如經航空運輸,民航局。

七、當危險品從運輸工具卸載以便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轉載時,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可就以下內容發出勸喻:

(一)危險品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口至儲存地點及/或使用地點的時間及路徑;

(二)運送危險品的安全條件、危險品儲存地點須遵守的安全條件,以及進行危險品轉載時的安全條件。

八、消防局和治安警察局亦應:

(一)促使制訂安全資料卡,該資料卡內容包括各危險品的性質、組成及特有的危險,以及處理危險品事故的緊急應變方案,該等方案尤其包括下列資料:

(1)關於急救方面:較主要的劇烈或慢性症狀及後果,緊急醫療的方法及必要的特別治療方法的指示;

(2)關於撲滅火警的措施方面:因危險品本身或因危險品或其混合物而引起的特別危險,以及如何作出第一反應的勸告;

(3)關於意外洩漏時應採取的措施方面:個人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備及緊急應變程序;

(二)向危險品的對外貿易從業者和用戶推廣安全資料卡的內容,以及促進關於危險品安全的其他推廣及培訓活動。

九、治安警察局在必要時須介入,以確保公共道路具備較安全運輸危險品的條件。

十、當危險品無需從運輸工具卸載時,海事及水務局和民航局按照危險品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種類,發出必要的安全勸喻。

十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負責建立危險品監察資料庫,並對該資料庫的運作提供維修保養。

十二、消防局須在該資料庫內輸入根據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從海關、經濟局及治安警察局收集到的所有資料,並輸入下列與危險品監察有關的重要資料:

(一)按區域位置,列明所申報的危險品的最終儲存地點或使用地點;

(二)按危險品種類及其儲存地點或使用地點所處的區域位置,列明危險品的一般名稱、特性及數量,並就每一儲存地點或使用地點,提供相關的資料卡;

(三)基於在某一區域位置集中儲存或使用危險品,或因危險品的種類,又或因危險品的特殊使用方法,就該等危險品儲存設施或使用設施的意外事故提供專門應急計劃。

十三、為適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負責處理資料庫內的個人資料的實體。

十四、下列者有權取閱資料庫的資料:

(一)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治安警察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實體委派的工作人員。

十五、經濟局為處理工業場所准照而委派的工作人員,以及交通事務局為處理交通秩序而委派的工作人員,亦有權取閱資料庫的資料,但屬個人資料範疇者除外。

十六、為適用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須建立用戶的適當資料簡介。

十七、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陸上、海上、港口或澳門國際機場的範圍內發生屬第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附表1所指的第III、IV和V級預警級別的危險品事故,該等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消防局、海關和海事及水務局按照其組織法規定,分別負責陸上、海上及港口的現場指揮和協調;

(二)如事故在澳門國際機場範圍內發生,則遵照機場既定緊急事故計劃執行現場指揮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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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5毫米x55毫米,並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載有持有人的照片、姓名及職位。

四、工作證由委員會發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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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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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六萬六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