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2.27

版數:

205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污泥處理”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污泥處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污泥處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847,430.00(澳門幣陸仟伍佰捌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4,548,170.00
    2018年 $ 26,093,950.00
    2019年 $ 15,205,31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086.2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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