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0

版數:

185

  • 許可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58,818.0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096,338.00
    2018年 $ 1,062,480.0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廣告費用」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0

    版數:

    185-186

    • 許可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80,097,872.10(澳門幣壹拾柒億捌仟零玖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230,000,000.00
    2018年 $ 150,000,000.00
    2019年 $ 220,000,000.00
    2020年 $ 530,000,000.00
    2021年 $ 600,000,000.00
    2022年 $ 50,097,872.10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7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0

    版數:

    186-191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警示系統》。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警示系統》,以供所有公共行政部門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在當根據適用的法例及考慮必要、適度及與具體情況相符的標準而被要求提供協助時遵守;該系統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具職權管理上款所指的旅遊警示系統。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警示系統》

    1. 引言

    1.1. 新型恐怖主義的威脅、科技引起的事故及自然災禍,均突顯旅遊業需進行調整並做好準備工作,以便應對突如其來有可能危及計劃旅遊或正在旅程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居民的安全的危機狀況。

    1.2. 因此,澳門特區極需建立旅遊警示系統,以便捷和及時的方式傳播影響世界各地的危機、緊急事態或災難等狀況的資訊,讓公眾注意該等情況,以便在外遊行程中作出決定。

    2. 目的

    2.1. 旅遊警示系統的主要目的為提供一個或多個旅遊目的地的危險、風險和威脅資訊,使澳門居民在計劃前往特定地區時能掌握充分資訊,以便作出決定,並可就旅程中可能遇到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

    2.2. 為達到擬定目的,旅遊警示系統會考慮澳門居民的旅遊熱點,並會因應具體情況,依目的地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環境所形成的單一或複雜的(多重的)風險及危害程度進行調整。

    3. 性質及責任

    3.1. 旅遊警示系統不具禁止性,所以是否旅遊或根據所得資料而調整旅遊計劃由個人決定。

    3.2. 因此,旅遊警示系統雖以審慎的方式制定,但僅用作為危急情況的指標,以讓人意識及注意自身安全,故該系統並非安全保證。

    4. 概念及類型

    4.1. 概念

    4.1.1. 危機狀況:因嚴重事件或利益衝突所引起的異常情況,使社會意識到國家的重大及核心利益受到危害、風險或威脅的影響,需作出緊急的決定及即時的行動,並且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或保障有關利益。

    4.1.2. 威脅:有一定規模及機率出現,並可能導致災難的不利事件。威脅可以由自然、科技或人為因素所造成。

    4.1.3. 因科技而引起的事故:因人為活動而導致對人類及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突發意外事故。該事故可以是化學或核事故。

    4.1.4. 風險:破壞事件導致生命、財產或生產力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程度主要取決於生命、財產或生產力在遭到危害時的脆弱性。

    4.1.5. 自然風險:因自然現象而出現威脅到生命、財產或生產力的危險。

    4.1.6. 人為風險:因人為因素而出現威脅到生命、財產或生產力的危險。

    4.1.7. 因科技而引起的風險:因不遵守有關生產、運輸及儲存、產品處理及科技使用上的安全規範及原則而引起的危險。

    4.1.8. 個人安全:當事件會造成身體、智力或精神完整性的傷害。

    4.2. 集體威脅風險事件的類型

    參照國家現行系統的做法,集體威脅風險事件分為以下組別:

    4.2.1. 自然災害:包括旱災、颱風、嚴寒、高温、雷電、灰霾、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火山爆發、 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和森林火災等。

    4.2.2. 事故:包括民航、鐵路、高速公路、水運、採礦、建設工程、公共地方、公眾場所、工作地方及場所、供水、供電、供氣、石油及其衍生品的供應、通信服務、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的安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事故。

    4.2.3. 公共衛生事件:包括疫症、集體感染不明疾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2.4. 公共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行為及襲擊、經濟安全威脅和其他外來因素所引起的事件。

    5. 警示級別

    5.1. 警示級別的建立

    5.1.1. 旅遊警示關注各種類型的事件,由自然、人為以至科技災害,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安全問題、政治爭端或與公共衛生攸關的問題。

    5.1.2. 事件的類型對應以級別方式訂定的一系列情況,以資識別,及採取相關的預防和保護的措施。該等級別根據形勢發展和風險程度,以預防及漸進式制訂。

    5.1.3. 警示級別的建立須為各級別制定一系列按有關情況向公眾傳播的特定保護措施。

    5.1.4. 考慮到特定潛在旅遊目的地的現況,澳門特區制定下列的旅遊警示系統,分為三個不同的級別,以數字1、2及3標識,如表一所示:

    表一:警示分級表

    級別 情況 保護措施
    極度威脅 避免旅遊:威脅人身安全的程度為極高,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應留意情況的嚴重性及官方可提供的協助。建議避免前往該地旅遊,在特定情況下,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會建議離開該地。
    威脅提升 重新考慮非必要的行程:對人身安全的威脅已提升,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此刻應對行程重新作出考慮。建議避免非必要的行程。
    出現威脅 提高警覺:出現人身安全威脅,計劃前往該地旅遊或已身處該地的澳門居民應注意人身安全。建議提高警覺及留意局勢發展。

    5.2. 警示級別的決定

    為決定發出警示的級別,須考慮風險或威脅的類型、該威脅可能產生的損害,以及情況惡化的可能性。因此,各警示級別因應具體情況有相應的一系列指標,如下所述:

    5.2.1. 級別1——出現威脅

    情況如下:

    • 目的地、遊客的安全及在目的地提供的服務出現輕微混亂;
    • 公眾及旅遊業界未有出現或出現輕微的經濟損失;
    • 未有出現公眾關注及傳媒關注或報導的情況,以及出現輕微關注的情況;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5.2.2. 級別2——威脅提升

    情況如下:

    • 目的地的旅客服務出現顯著的中斷,通常最少二十四小時;
    • 公眾及旅遊業界出現明顯的經濟損失;
    • 旅客有恐懼、憤怒及沮喪感覺及跡象,並被傳媒報導,影響公眾輿論;
    • 就特定目的地,出現傳媒的評論及經傳媒報導的公眾評論;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5.2.3. 級別3——極度威脅

    情況如下:

    • 旅客服務出現顯著的中斷,如通訊及公共交通運輸;
    • 目的地未能向旅客、澳門居民及傳媒提供所需的基本安全保護;
    • 事件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需要長時間方可恢復;
    • 旅客感到恐懼、憤怒及沮喪(身體和精神上),並被傳媒報導,影響公眾輿論;
    • 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指引及/或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建議。

    6. 發出、更改及解除旅遊警示

    在不影響上款所述的情況下,評估應否發出或解除、提升或降低旅遊警示級別,主要考慮具體情況、對人身安全的威脅程度、威脅的持續時間、受影響的地方是否澳門居民的旅遊熱點、威脅是否針對旅客,以及由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局及鄰近地區發出的旅遊警示等因素。

    7. 旅遊警示資訊的傳播

    有關發出、解除、提升或降低旅遊警示級別的公共資訊會以新聞稿形式透過新聞局訊息廣播系統(IBS)及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網站發放,同時亦會將有關資訊通知旅遊熱線。

    8. 旅遊警示系統所覆蓋的國家

    旅遊警示系統所覆蓋的國家或旅遊目的地清單將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網頁上發佈。

    法規:

    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0

    版數:

    192-193

    • 核准提供病歷副本收費上限表。
    相關法規 :
  • 第5/2016號法律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提供病歷副本收費上限表,該收費上限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所收費用的總額的小數部分,向下取整至個位數。

    三、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在大多數就診者能進入的地方的當眼處張貼提供病歷副本的收費表。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提供病歷副本收費上限表

    說明 收費上限
    (澳門幣)
    1. 病歷文件每頁A4黑白複印本
     
    1.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10.00
    1.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3.00
    2. 病歷文件每頁A3黑白複印本
     
    2.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15.00
    2.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5.00
    3. 病歷文件每頁A4彩色複印本
     
    3.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20.00
    3.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8.00
    4. 病歷文件每頁A3彩色複印本
     
    4.1. 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25.00
    4.2. 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10.00
    5. 每一張影像檢查的底片複本 180.00
    6. 每一項影像檢查的數碼化複本 100.00

    法規:

    第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0

    版數:

    193

    • 訂定申請鑑定的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5/2016號法律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申請鑑定須繳付澳門幣四千元的費用。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1

    版數:

    197-198

    • 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的報酬。
    相關法規 :
  • 第3/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的報酬。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的主席,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九百六十點。

    二、委員會其餘全職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八百九十點。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1

    版數:

    198-200

    • 核准剖驗屍體申請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3/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第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剖驗屍體申請書式樣。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法醫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剖驗屍體申請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剖驗屍體申請書式樣

    法規:

    第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1

    版數:

    201

    • 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對每宗調解收取的報酬。
    相關法規 :
  • 第4/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第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對每宗調解收取的報酬。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解員對每宗進行的調解有權收取澳門幣四萬元的報酬。

    二、當爭議交予調解員後,爭議按照第4/2017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歸檔,則上款所指報酬減至澳門幣一萬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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