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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第四條修改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二零一六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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