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5/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2017
刊登日期:
2017.1.4
版數:
1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五條(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勞工子弟學校“可攜式環保淨水器”發明團隊功績獎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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