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2017
刊登日期:
2017.1.4
版數:
8-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二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高開賢銀蓮花榮譽勳章。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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