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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郵電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三、載於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該局的標誌繼續使用於郵政範疇。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186)(印刷四色12C+100M+92Y+3K)(R207+G16+B45)
B. 藍色(彩通專色285)(印刷四色91C+52M+0Y+0K)(R207+G113+B206)
C. 灰色(彩通專色404)(印刷四色52C+48M+56Y+18K)(R119+G110+B100)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印刷四色100K)
E. 標誌均為白底圍白邊。
另外,沒有白底的單色標誌用於單色印刷、絲網印刷、熨壓、激凸、包裝、包裹或任何其他實物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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