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0/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2016

刊登日期:

2016.12.30

版數:

4022-4024

  • 核准郵電局的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9/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郵政局組織規章》。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郵電局的標誌

    一、核准郵電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三、載於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該局的標誌繼續使用於郵政範疇。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186)(印刷四色12C+100M+92Y+3K)(R207+G16+B45)

    B. 藍色(彩通專色285)(印刷四色91C+52M+0Y+0K)(R207+G113+B206)

    C. 灰色(彩通專色404)(印刷四色52C+48M+56Y+18K)(R119+G110+B100)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印刷四色100K)

    E. 標誌均為白底圍白邊。

    另外,沒有白底的單色標誌用於單色印刷、絲網印刷、熨壓、激凸、包裝、包裹或任何其他實物載體。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