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郵電局的標誌

一、核准郵電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三、載於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該局的標誌繼續使用於郵政範疇。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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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186)(印刷四色12C+100M+92Y+3K)(R207+G16+B45)

B. 藍色(彩通專色285)(印刷四色91C+52M+0Y+0K)(R207+G113+B206)

C. 灰色(彩通專色404)(印刷四色52C+48M+56Y+18K)(R119+G110+B100)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印刷四色100K)

E. 標誌均為白底圍白邊。

另外,沒有白底的單色標誌用於單色印刷、絲網印刷、熨壓、激凸、包裝、包裹或任何其他實物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