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2/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7/2016

刊登日期:

2016.11.21

版數:

2898

  • 許可一名為“GPAP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
相關法規 :
  • 第32/93/M號法令 - 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GPAP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a)項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一名為“GPAP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PAP Macau, S.A.”)的金融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所營事業僅可為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

    第二條

    公司資本

    公司資本額最低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第三條

    章程及經營業務的範圍

    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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