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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a)項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GPAP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PAP Macau, S.A.”)的金融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所營事業僅可為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
公司資本額最低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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