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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聊齋誌異」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二元 5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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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交通輔導服務(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交通輔導服務(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合同,金額為$4,063,542.00(澳門幣肆佰零陸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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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南北灣道路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南北灣道路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948,050.00(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肆萬捌仟零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5,000,000.00
2017年 $ 7,948,05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1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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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基礎建設的土木工程技術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基礎建設的土木工程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360,0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1,272,000.00
2018年 $ 1,272,000.00
2019年 $ 1,272,000.00
2020年 $ 1,272,000.00
2021年 $ 1,272,000.00

二、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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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新城填海區A區至澳門半島之間的連接通道——連接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新城填海區A區至澳門半島之間的連接通道——連接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5,000,000.00(澳門幣叁億零伍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99,500,000.00
2017年 $ 175,000,000.00
2018年 $ 30,50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1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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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6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375,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3,480,000.00
2014年 $ 6,030,000.00
2015年 $ 5,278,500.00
2016年 $ 586,500.00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53.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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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葱大廈地面層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青葱大廈地面層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3,127,86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000,000.00
2017年 $ 11,127,86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6.010.035.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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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工程」的合作協議,已獲第1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984,246,125.57(澳門幣壹拾玖億捌仟肆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伍角柒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595,749,512.11
2013年 $ 355,796,725.55
2016年 $ 32,699,887.91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3.021.163.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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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057,574.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71,464.00
2017年 $ 1,028,787.00
2018年 $ 857,323.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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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紅藝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部分設施改善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紅藝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部分設施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18,785.00(澳門幣壹佰玖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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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7年度)」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7年度)」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4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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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分選設施的首階段生產線之設計及建造工程——諮詢及設計覆核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分選設施的首階段生產線之設計及建造工程——諮詢及設計覆核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00,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50,000.00
2017年 $ 1,575,000.00
2019年 $ 175,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099.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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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策導小組(下稱“策導小組”),旨在統籌、協調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康復服務十年規劃政策目標的落實,致力推行相關計劃及措施,以更好地協助澳門特區的殘疾人士康復和融入社會。

二、策導小組職責包括:

(一)統籌和推動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各項短、中、長期政策和措施;

(二)透過跨部門的協作,確保有效執行相關政策與措施;

(三)按各項規劃的推行時間定期進行階段性的評估工作;

(四)因應澳門特區殘疾人士及其家庭的需要,以及社會情況的發展,提出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調整及優化方案,並在有關的基礎上制訂下一階段的十年規劃;

(五)促進澳門特區康復服務團體或機構、民間組織以及其他私人實體支持及參與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推行;

(六)跟進及評估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工作進度,並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跟進報告。

三、策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組長;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副組長;如組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組長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四)法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五)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六)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副局長;

(七)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體育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十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四)房屋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五)交通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策導小組組長職權尤其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策導小組的會議,並訂定會議議程;

(二)邀請其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列席策導小組會議;

(三)視乎工作需要,向行政長官提出策導小組成員的調整建議;

(四)向行政長官匯報策導小組的工作情況。

五、策導小組下設執行小組,由策導小組成員或其所屬實體的主管人員組成,負責根據策導小組的決議,協調具體的工作計劃,並開展跨部門的合作項目。

六、策導小組可按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具體議題進行探討和研究。

七、策導小組運作上所需的技術、行政和財政輔助,由社會工作局承擔。

八、廢止第3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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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白俄羅斯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