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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61,420.00(澳門幣叁佰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76,142.00 |
2017年 | $ 3,385,278.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1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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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8,680,000.00(澳門幣捌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8,868,000.00 |
2017年 | $ 40,000,000.00 |
2018年 | $ 39,812,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63.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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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第三期擴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第三期擴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88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捌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532,000.00 |
2017年 | $ 13,504,000.00 |
2020年 | $ 844,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4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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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工程編號:34/2015),需要進行主體鋼結構的吊裝工作,並考慮到交通事務局的意見,為免在日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增加相關路段的交通負擔,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的吊裝工作適宜於晚間進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土地工務運輸局第34/2015號工程中關於鋼結構的吊裝工作在下列時段進行:
(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二十一時至翌日六時;
(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二十一時至翌日六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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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及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j)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內設立“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英文名稱為“Global Centre for Tourism Education and Training”,下稱“中心”。
二、中心透過與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合作,旨在提高旅遊業的人力資源質素,以及提升制定旅遊政策、法例及機制方面的能力,其職權尤其如下:
(一)提供旅遊教育及培訓課程,包括安排考察和實習活動;
(二)進行旅遊領域的研究。
三、中心由一名主任領導,並可由一名副主任輔助。
四、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由旅遊學院院長透過批示委任旅遊學院的人員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
五、中心主任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七十的報酬。
六、中心副主任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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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753,542.00(澳門幣玖佰柒拾伍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438,385.50 |
2017年 | $ 7,315,156.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三十組「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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