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一、〔……〕
二、監督實體的職權為:
a)〔……〕
b)〔……〕
c)〔……〕
d)〔……〕
e)〔……〕
f)〔……〕
g)〔……〕
h)〔……〕
i)〔……〕
j)在旅遊學院內設立、更改、合併或撤銷以專項調查、研究及培訓為宗旨的中心,並訂定其職權、組成和相關人員報酬;
l)[原j)項]
一、〔……〕
二、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職權為:
a)〔……〕
b)編製旅遊學院及其附屬學校所教授及開辦的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建議書;
c)核准旅遊學院及其附屬學校所教授及開辦的非學位課程的課程計劃;
d)[原c)項]
e)[原d)項]
f)[原e)項]
g)[原f)項]
h)[原g)項]
i)[原h)項]
三、〔……〕
一、〔……〕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為:
a)〔……〕
b)〔……〕
c)〔……〕
d)向監督實體建議在旅遊學院內設立、更改、合併或撤銷第二條第二款j)項所指的中心;
e)[原d)項]
三、〔……〕”
廢止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