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5/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2016

刊登日期:

2016.10.17

版數:

2149-2151

  • 修改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48/98/M號法令 - 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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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旅行社及導遊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二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二所載的《導遊工作證、見習導遊工作證及接送員工作證之式樣》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第二條

    修改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三

    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附件三所載的《旅行社准照式樣》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導遊工作證、見習導遊工作證及接送員工作證式樣

    附件二

    旅行社准照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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