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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C385R——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C385R——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070,000,000.00(澳門幣拾億柒仟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77,000,000.00 |
2017年 | $ 420,000,000.00 |
2018年 | $ 350,000,000.00 |
2019年 | $ 223,0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51.163.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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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自二零一七年度開始至二零二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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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七年度開始,於二零二一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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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北安O1地段多功能政府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78,000,000.00(澳門幣貳億柒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2,000,000.00 |
2017年 | $ 150,000,000.00 |
2018年 | $ 86,0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1.013.25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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