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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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宣告行政公益法人》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式樣,該證明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明書使用A4規格紙張橫向印製,白底配以黑色和綠色字體,圍邊為綠色,外緣寬十一毫米。

三、廢止第18/GM/97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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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公益法人證明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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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嘉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為關閘邊檢大樓中央空調系統加裝冷凍主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為關閘邊檢大樓中央空調系統加裝冷凍主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0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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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2014」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60,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陸萬元整),已獲第17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5,220,000.00(澳門幣伍佰貳拾貳萬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2,680,000.00
2015年 $ 1,072,000.00
2016年 $ 1,468,000.00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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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探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慕拉士大馬路公共房屋——探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31,550.00(澳門幣伍佰柒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865,775.00
2017年 $ 2,865,775.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72.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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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浪濤行「為澳門大學游泳館提供游泳池保養及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為澳門大學游泳館提供游泳池保養及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03,1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叁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699,600.00
2017年 $ 1,301,550.00
2018年 $ 601,95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及「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