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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檢察長提名,第47/2011號行政命令、第40/2013號行政命令和第37/2015號行政命令任命的檢察院外籍司法官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的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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