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5/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懲教管理局標誌

一、核准懲教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過渡規定

一、在更換為與懲教管理局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監獄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20/2001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色彩說明:
A:淺黃色 (C:3, M:2, Y:18, K:0);
B:深藍色 (C:100, M:82, Y:0, K:10);
C:金色 (C:11, M:25, Y:85, K:0);
D:黃色 (C:0, M:10, Y:100, K:0);
E:綠色 (C:100, M:50, Y:80, K:0);
F:白色 (C:0, M:0, Y:0, K:0)。
字樣說明:
中文字:金色(C:11, M:25, Y:85, K:0);
“懲教管理局”及“重建新生”採用“標楷體”字體。
葡文字:金色(C:11, M:25, Y:85, K:0);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Correccionais”及“RECUPERAR O HOMEM PARA A SOCIEDADE”採用“Times New Roman”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