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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懲教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一、在更換為與懲教管理局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監獄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 |
A:淺黃色 | (C:3, M:2, Y:18, K:0); |
B:深藍色 | (C:100, M:82, Y:0, K:10); |
C:金色 | (C:11, M:25, Y:85, K:0); |
D:黃色 | (C:0, M:10, Y:100, K:0); |
E:綠色 | (C:100, M:50, Y:80, K:0); |
F:白色 | (C:0, M:0, Y:0, K:0)。 |
字樣說明: | |
中文字:金色(C:11, M:25, Y:85, K:0); “懲教管理局”及“重建新生”採用“標楷體”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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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字:金色(C:11, M:25, Y:85, K:0);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Correccionais”及“RECUPERAR O HOMEM PARA A SOCIEDADE”採用“Times New Roman”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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