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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6/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藝術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
廣場三樓
四、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藝術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五、 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 必修 36 2
藝術原理 " 36 2
藝術創作方法研究 " 36 2
美學 " 36 2
中華傳統文化 " 36 2
文字設計與編排 " 36 2
傳統材料與書籍設計 " 36 2
設計心理學 " 36 2
書法臨摹與技法 " 36 2
 
第二學年
當代藝術思潮 必修 36 2
民族色彩設計研究 " 36 2
民族圖形發現與再創造 " 36 2
中華傳統視覺符號研究 " 36 2
企業形象識別與視覺導向研究 " 36 2
中國元素與品牌包裝設計 " 36 2
企業文化與設計應用 " 36 2
廣告攝影與設計 " 36 2
包裝設計與理論 " 36 2
 
第三學年
中國傳統裝飾藝術研究 必修 36 2
設計綜合表現 " 36 2
畢業設計與論文 " 36 10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葡文版本

第77/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管理學院開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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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文憑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疇:人力資源管理

二、課程期限:一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及遙距教育

五、入學條件: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六、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8學分。

附件二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文憑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會計學原理 必修 80 8
心理學 " 40 4
社會學 " 40 4
人力資源規劃與職業管理 " 40 4
商業法 " 40 4
管理學原理 " 80 8
稅法 " 80 8
人力資源管理 " 40 4
組織行為學 " 40 4

註:本課程的總學習時數為480學時,其中252學時為面授,其餘學習時數為學生進行多媒體學習(如網上學習輔導、論壇及評估)和完成各類作業或其他學術活動。

葡文版本

第7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管理學院開設工商管理副學士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述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會計學

(二)管理學

(三)銀行與財務管理

(四)設施管理

(五)人力資源管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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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工商管理副學士文憑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疇:工商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及遙距教育

五、入學條件: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六、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88學分。

附件二

工商管理副學士文憑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第一學年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會計學原理 必修 80 8
財務管理導論 " 40 4
微觀經濟學 " 40 4
社會學 " 40 4
基礎英語 " 80 8
管理學原理 " 80 8
市場學 " 80 8

表二

第二學年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商業法 必修 40 4
宏觀經濟學 " 40 4
心理學 " 40 4
 
學生須選讀下列任一專業範疇的科目以取得32學分:
會計學
財務管理 必修 40 4
管理會計學導論 " 40 4
財務會計學導論 " 40 4
管理會計學 " 40 4
稅法 " 80 8
公司法 " 80 8
 
管理學
財務管理 必修 40 4
數量方法的管理應用 " 80 8
三至五門本表所載的其餘專業範疇的科目 * " 200 20
 
銀行與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 必修 40 4
管理會計學導論 " 40 4
銀行業務 " 80 8
財務報告及分析 " 80 8
金融體系風險管理 " 40 4
銀行法律與實務 " 40 4
 
設施管理
財務管理 必修 40 4
數量方法的管理應用 " 80 8
設施管理溝通能力 " 40 4
設施管理實務 " 80 8
人類與環境因素 " 40 4
營運與維護 " 40 4
 
人力資源管理
數量方法的管理應用/稅法(任選一科) 必修 80 8
公司法 " 80 8
人力資源管理 " 40 4
組織行為學 " 40 4
人力資源規劃與職業管理 " 40 4
培訓及發展 " 40 4

* 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科目。

註:本課程的總學習時數為880學時,其中462學時為面授,其餘學習時數為學生進行網上學習(如同步學習輔導、論壇及評估)和完成各類作業或其他學術活動。

葡文版本

第7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城市大學開設法學碩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述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中文——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

(二)中文——比較刑事法

(三)中文——比較民事法

(四)中文——國際商法

(五)中文——環境與自然資源法

四、課程期限為兩年。

五、課程以中文授課。

六、課程的學術範疇:法律。

七、課程的授課形式:面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法學碩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

學習計劃

表一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文——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必修 45 3
憲法 " 45 3
行政法 " 45 3
刑法理論 " 45 3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葡語I(任選一科) " 60 4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I/葡語II(任選一科) " 60 4
港澳基本法 " 45 3
行政訴訟法 " 45 3
兩門載於表六的選修科目 " 90 6
論文 " 6

表二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文——比較刑事法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必修 45 3
憲法 " 45 3
行政法 " 45 3
刑法理論 " 45 3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葡語I(任選一科) " 60 4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I/葡語II(任選一科) " 60 4
刑事訴訟法 " 45 3
比較刑事法 " 45 3
兩門載於表六的選修科目 " 90 6
論文 " 6

表三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文——比較民事法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必修 45 3
國際商法 " 45 3
比較物權法 " 45 3
比較合同法 " 45 3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葡語I(任選一科) " 60 4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I/葡語II(任選一科) " 60 4
比較民事訴訟法 " 45 3
比較商事組織法 " 45 3
兩門載於表六的選修科目 " 90 6
論文 " 6

表四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文——國際商法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必修 45 3
國際商法 " 45 3
比較物權法 " 45 3
比較合同法 " 45 3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葡語I(任選一科) " 60 4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I/葡語II(任選一科) " 60 4
國際仲裁 " 45 3
比較商事組織法 " 45 3
兩門載於表六的選修科目 " 90 6
論文 " 6

表五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文——環境與自然資源法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必修 45 3
國際商法 " 45 3
比較物權法 " 45 3
比較合同法 " 45 3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葡語I(任選一科) " 60 4
英語法律草擬及法律翻譯II/葡語II(任選一科) " 60 4
環境法專題 " 45 3
能源與投資法 " 45 3
兩門載於表六的選修科目 " 90 6
論文 " 6

表六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區際及澳門刑法 選修 45 3
國際公法專題 " 45 3
歐盟經濟與貿易法 " 45 3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 " 45 3
國際私法專題 " 45 3
公共政策分析與行政法學理論與實踐 " 45 3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 45 3
法律經濟學 " 45 3
WTO及自貿區專題 " 45 3
投資法專題 " 45 3
國家司法考試比較研究(公法) " 45 3
國家司法考試比較研究(私法) " 45 3
房地產法律制度 " 45 3

註:

1. 學生須修讀表一至表五任一專業範疇的科目。

2.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8學分。

葡文版本

第8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取得行政公職局的意見書,並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適用於文化產業基金的工作人員;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決議決定能享有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

二、本規章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

第二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午時段,而每日工作時數,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除下條強制規定的固定工作時段外,每日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分配,在該條所定時限自行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每天所提供的工作不得超過九小時,而每天兩個時段總數最少應為五小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三條

每日彈性上下班時間

一、根據下列數款規定,容許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訂定以下固定時段為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三時至五時。*

三、訂定以下可變時段為彈性出勤工作時段,並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三十分和自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和自下午五時至下午七時。*

四、在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之間必須扣除一小時的用膳時間。*

五、如有需要,享有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的工作人員須返回部門執行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內的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補時在可變時段進行,但不得影響文化產業基金日常和有效的運作。

二、補時按上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限內以延長固定時段的方式進行,並於每周完結時結算。

三、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每周完結時核算所得的超時工作時數轉移至下周。*

四、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五條

缺勤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勤,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而計算基礎為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補時不足補償所需的時數,視作缺勤論。*

三、對上款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行政委員會解釋。

四、如工作人員未在上條第四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六條

出勤的監督和記錄

一、上班和下班的紀錄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文化產業基金內的出勤監督儀上記錄。

二、在上班後,未經直屬上級批准,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凡違反此規則者,概視為不合理缺勤。

三、除監督儀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或當工作人員基於可予解釋的錯誤或失誤,於無上班或下班紀錄的四十八小時內向行政委員會提出證明的情況外,凡無第一款所指紀錄者,概視為缺勤。

四、工作人員在獲得行政委員會的批准後,可獲免除於每月最多兩個不連續的固定時段內上班,並需按一般規定補時。

五、上款所指的免除不得造成一個完整工作天的缺勤。

第七條

工作時段的計算

一、行政部門記錄工作人員每周上班時數的計算,並通知利害關係人。

二、對上班時數的計算的聲明異議,須自上款所指通知之日或如屬合理缺勤的情況,自工作人員返回部門之日起計三個工作天內提出。

三、工作人員可在文化產業基金內聯網查閱各自的上下班時間紀錄。

四、更正應盡可能在緊隨聲明異議後的一周的計算中作出。

第八條

最後規定

因本規章引起的疑問,由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透過決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