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II」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646,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3,247,000.00 |
2016年 | $ 399,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45.1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周邊道路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周邊道路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1,884,387.00(澳門幣貳仟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8,000,000.00 |
2017年 | $ 13,884,387.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52.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科技大學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質素之調研(2016-2019)」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科技大學訂立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質素之調研(2016-2019)」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875,000.00 |
2017年 | $ 1,500,000.00 |
2018年 | $ 1,500,000.00 |
2019年 | $ 625,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771,230.96(澳門幣壹仟玖佰柒拾柒萬壹仟貳佰叁拾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771,230.96 | |
總收入 | 19,771,230.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771,230.96 |
總開支 | 19,771,230.96 |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