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改如下:
消防局一般任務範圍內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在危及人命與財產的一切事故中滅火及提供救助;
(二)〔……〕
(三)〔……〕
(四)〔……〕
(五)〔……〕
(六)監察一切防火、滅火及燃料安全工作,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實體的職權;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應其他公共實體為履行其職務而提出的要求,在得到上級批准後,與該等實體合作;
(十六)〔……〕
(十七)輔助政府監察下列業務,提供諮詢及輔助:
(1)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0500細分級的機動車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2)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1410細分級的固體、液體、氣體等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批發,包括儲存;
(3)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2398細分級的家居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4)船舶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零售,包括儲存;
(5)透過輸油管及輸氣管道對燃料的傳輸;
(6)按照適用規章的規定,因危險性及誘發火警的程度而被列為高危的基礎化工產品、塑膠材料產品及其他產業的製造及批發,包括儲存。
(十八)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消防局的活動範圍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陸地。
二、〔……〕
三、〔……〕
一、消防局設有:
(一)〔……〕
(二)研究及策劃廳;
(三)〔原(二)項〕
(四)〔原(三)項〕
(五)〔原(四)項〕
(六)防火廳;
(七)〔原(六)項〕
(八)燃料安全廳;
(九)法律輔助處;
(十)裝備設施維修處;
(十一)〔原(八)項〕
二、〔……〕
三、〔……〕
一、〔……〕
二、局長的職權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召集及主持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十)基於工作需要或有效運作,指定機關或附屬單位執行專項工作;
(十一)簽發燃料安全監察人員的專用身份識別證。
三、〔……〕
一、〔……〕
(一)〔……〕
(二)〔……〕
(三)〔……〕
二、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一、〔……〕
二、紀律委員會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主持。
一、指揮部輔助室負責對指揮部提供秘書及翻譯服務,並協助監督大型活動的安全及指揮工作,確保由局長及副局長所命令的其他工作的執行。
二、〔廢止〕
一、資源管理廳負責計劃、統籌及監管人事管理及後勤輔助,並負責電腦及資訊設備的技術輔助事宜。
二、資源管理廳下設行政及財政處。
一、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二、〔廢止〕
一、澳門行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其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並在發生危及人命及財產的災難或其他事故時提供救助;
(二)執行上級就澳門國際機場及直昇機場所定的措施。
二、澳門行動廳下設澳門行動及救護處。
澳門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協助廳長監管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
(二)〔……〕
(三)〔……〕
(四)〔……〕
(五)監管救護及行動的工作。
一、海島行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其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並在發生危及人命及財產的災難或其他事故時提供救助;
(二)執行上級就澳門國際機場所定的措施。
二、海島行動廳下設海島行動及救護處。
三、海島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與澳門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相同。
一、防火廳負責統籌防火方面的一切活動。
二、防火廳下設:
(一)設施檢驗處;
(二)設計圖分析處。
(三)〔廢止〕
(四)〔廢止〕
一、設施檢驗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對設於樓宇內的防火安全設備及設施進行查驗、測試及監察,並向主管實體提供意見;
(二)〔……〕
(三)〔……〕
(四)〔……〕
二、〔廢止〕
一、設計圖分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根據現行法例,在防火安全方面,對樓宇的建造、重建、改建、擴建及修建的一切設計圖予以審查,並發出意見書;
(二)〔……〕
二、〔廢止〕
一、消防學校為廳級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向消防局軍事化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學員提供對其培訓、升級及提高專業質素所需的課程及實習;
(二)協助教育宣傳及公關處提供防火及滅火的實習及舉辦防火方面的講座及展覽,以及協助提供防火及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知識教育;
(三)計劃、統籌及處理一切與提高及保持軍事化人員的體格水平有關的事宜,以及關於部隊體育活動的事宜;
(四)組織及提供訓練工作的輔助刊物;
(五)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搜集與城市消防及國際機場消防有關的各類專業培訓課程的資料,分析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六)執行及策劃以消防局人員為對象的職業培訓、救護培訓、大型倒塌拯救培訓、化學危險品處理培訓、國際機場指揮官培訓及各項消防專業等再培訓等活動。
二、〔廢止〕
一、燃料安全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監察適用於從事第三條(十七)項所指任何業務的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二)對營運上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的要件;
(三)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在(一)及(二)項所指設施內所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
(四)對從事第三條(十七)項所指任何業務的設施的開設及登記發表意見;
(五)就與第三條(十七)項的職責有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六)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燃料安全廳下設燃料設施監察處。
一、燃料設施監察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監察適用於從事《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D大類「製造業」、E大類「電力、氣體及水的生產及分配」以及H大類「住宿、餐廳、酒樓及同類場所」所指任何業務的單位內所設置的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及潤滑劑貯存庫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二)監察適用於其他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所包括的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三)對營運(一)及(二)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的要件;
(四)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在(一)及(二)項所指設施內所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
(五)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對(一)項所指設施發表意見。
二、〔廢止〕
一、裝備設施維修處為負責向消防局各服務領域提供協助的附屬單位。
二、裝備設施維修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三、〔廢止〕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一、消防局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B。
二、消防局人員職程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其他法例規範。
消防局軍事化人員受《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其他法例規範。
一、消防局的福利工作,根據有關規章的規定,由消防局福利會負責。
二、應消防局福利會的要求,可安排消防局的人員向其提供協助。”
在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第四節內增加第十五-A條、第十五-B條及第三十四-A條,在第三章內增加第二-A節並在該節內增加第四十一-A條,以及在第三章第三節內增加第四十二-A條,內容如下:
一、研究及策劃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策劃消防局的拯救及防火工作,並統籌關於組織、公共關係政策、公共資訊發佈的事宜;
(二)協助指揮部研究制定消防局的工作發展計劃及其他工作;
(三)研究有關防火、滅火、拯救、緊急院前救護的培訓計劃以及人員培訓計劃;
(四)分析及研究前線行動及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制定相應的評估報告,策劃各項應變計劃及預案。
二、研究及策劃廳下設教育宣傳及公關處。
教育宣傳及公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處理禮儀方面的事宜;
(二)建議並執行公共關係政策方面的措施;
(三)研究、計劃及組織消防範疇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四)分析及發展消防局與社區之間的關係;
(五)建議並執行公共資訊方面的工作,尤其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向公眾發佈資訊的工作;
(六)回覆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聲明異議、檢舉及投訴;
(七)負責管理消防博物館以維護和推廣部隊形象;
(八)執行公共關係範疇的其他工作。
法律輔助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應上級及其他附屬單位的要求,發出法律意見書及跟進消防局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二)對遵守消防局職責範圍內適用的法例提供所需的法律輔助;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主管實體的命令,對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四)分析及處理消防局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五)就有關司法及紀律程序的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以及執行有關工作,以確保程序的效力和快捷性;
(六)跟進紀律程序的步驟以及相關事宜的處理;
(七)組織和更新部隊內紀律事宜的統計;
(八)宣傳遵守工作義務及守法意識;
(九)負責處理及跟進市民對部隊活動和人員提出的檢舉、投訴、諮詢、建議及請求。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各廳及各處的主管人員職位,分別從消防總長及副消防總長中委任,但燃料安全廳、燃料設施監察處及法律輔助處除外。
二、上款所指職位按一般制度代任。
一、消防局常設一組負責燃料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以確保行使有關監察職權。
二、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需要,尤其是在遇到反對或抗拒的情況時,可請求警察當局、行政當局或司法當局提供協助。
三、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式樣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身份識別證,以便向公眾出示或要求其他當局介入。
四、燃料安全監察人員於每次檢查後均須撰寫報告,原則上該報告在檢查當日或檢查後四十八小時內制定;如報告內對設施負責人作出提議,則將有關內容通知利害關係人及主管實體。
五、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可能違反適用法律及規章的情況,須撰寫實況筆錄及將之送交主管實體。
六、上款所指的實體應儘快將程序的進度及就程序所作的決定通知消防局。
七、利害關係人應出示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正當要求出示的文件及資料,以及在消防局人員對設備及產品進行檢查時提供方便及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一、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防局為一支直屬保安司司長的軍事化保安部隊。”
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一、紀律委員會為局長在紀律範疇上的諮詢機關,其結構、職權及運作受《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範。”
三、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十三)項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十三)在保安部隊事務局的輔助下,保存及維修由消防局負責的設施與樓宇;”
四、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一、機場處為附屬單位,在澳門國際機場發生任何危及基礎設施或航空器及其乘客、機組人員或貨物安全的事故時,負責拯救及滅火工作。”
五、第24/2001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內所提及的“權限”及“有權限實體”分別改為“職權”及“主管實體”。
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指的附件A所載的消防局的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消防局”的提述。
二、在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中對“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消防局”的提述。
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合同人員及以徵用或派駐制度在該委員會提供服務的人員轉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以及可按一般規定分配任用於消防局。
燃料安全委員會的財產,包括一切權利及義務,均移轉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管理。
本行政法規生效前由燃料安全委員會所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分配予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及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其他撥款承擔,直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新財政年度預算生效為止。
在第四十二-A條第三款所指的專用身份識別證獲核准前,第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
廢止:
(一)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四)項、(五)項及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項及(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二)經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的《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三十六條;
(三)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
(五)第3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引入本行政法規及第35/2014號行政命令所作的修改後,在本行政法規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24/2001號行政法規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防局為一支直屬保安司司長的軍事化保安部隊。
一、消防局之任務為:
(一)在發生火災、水災、倒塌等一切危及人命或人身完整,以及財產之災難時提供救助;
(二)預防火災;
(三)對緊急病人及遇難人提供救助。
二、消防局亦參與民防及應付緊急情況。
消防局一般任務範圍內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在危及人命與財產的一切事故中滅火及提供救助;
(二)保護及維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人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三)依法或按照上級命令,對樓宇及其他建築物以及防火設備進行查驗、測試、監察及鑑定性檢驗;
(四)根據技術上之可能性及法律,監察對查驗委員會所作決定之遵守;
(五)審查一切與防火安全有關之事宜,並發出意見書;
(六)監察一切防火、滅火及燃料安全工作,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實體的職權;
(七)根據所訂定之技術性特徵,認可用作防火及滅火之器材;
(八)應其他機構之要求,協助調查火災或其他災難之起因,以及進行鑑定性檢驗;
(九)檢查地面消防栓及室內外消防栓;
(十)應公共或私人實體之要求,向其提供防火方面之輔助及有關實習;
(十一)根據上級指令,與保安部隊內其他部隊及部門緊密聯繫及協調;
(十二)遇上公共災難、水災或風災時,與其他部門及實體合作;
(十三)依法在公開表演場地提供援助;
(十四)就其管轄範圍內之事宜,接收一切投訴、檢舉、舉報及異議,並予以適當處理;
(十五)應其他公共實體為履行其職務而提出的要求,在得到上級批准後,與該等實體合作;
(十六)研究並建議必要之措施,以預防火災及減輕其後果;
(十七)輔助政府監察下列業務,提供諮詢及輔助:
(1)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0500細分級的機動車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2)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1410細分級的固體、液體、氣體等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批發,包括儲存;
(3)屬《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52398細分級的家居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儲存;
(4)船舶燃料及其衍生產品的零售,包括儲存;
(5)透過輸油管及輸氣管道對燃料的傳輸;
(6)按照適用規章的規定,因危險性及誘發火警的程度而被列為高危的基礎化工產品、塑膠材料產品及其他產業的製造及批發,包括儲存。
(十八)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消防局的活動範圍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陸地。
二、經保安司司長許可,消防局得在其活動區域外提供服務。
三、如火災發生在消防局之活動區域內,即陸地上、或與陸地實質相連之船舶或其他懸浮工具上,不論其他部隊或部門有否參與,概由消防局首先承擔救助之責任。
一、消防局設有:
(一)指揮部及指揮機關;
(二)研究及策劃廳;
(三)資源管理廳;
(四)澳門行動廳;
(五)海島行動廳;
(六)防火廳;
(七)消防學校;
(八)燃料安全廳;
(九)法律輔助處;
(十)裝備設施維修處;
(十一)機場處。
二、在《消防局內部事務規章》內訂定對推展消防局之組織、運作及內部事務屬必要之規定,而該規章由消防局局長以批示核准,並由保安司司長認可。
三、消防局之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載於本法規的附件A,而該附件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消防局之指揮部由一名局長及二名副局長組成,該局長由副局長輔助。
一、消防局局長負責任務之履行。
二、局長的職權為:
(一)領導、統籌及監管消防局所有活動;
(二)遵守並促使其人員遵守法律、規章及上級指令;
(三)就必須由上級決定之事宜作出報告,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四)在其他機構或實體代表消防局;
(五)編制消防局活動年度報告書;
(六)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之職權;
(七)行使必要之職權,以履行消防局之職責;
(八)就正常運作之需要,制定附屬單位和機關應遵守之規定或指示;
(九)召集及主持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十)基於工作需要或有效運作,指定機關或附屬單位執行專項工作;
(十一)簽發燃料安全監察人員的專用身份識別證。
三、消防局局長得將其本身職權中認為適宜授予之部份授予指揮部及主管級之人員。
一、副局長之職權為: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之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之其他職務;
(三)在局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之。
二、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指揮機關為一系列由局長指揮之機關及工具,以便行使指揮部職權,該等單位為:
(一)紀律委員會;
(二)指揮部輔助室。
一、紀律委員會為局長在紀律範疇上的諮詢機關,其結構、職權及運作受《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範。
二、紀律委員會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主持。
指揮部輔助室負責對指揮部提供秘書及翻譯服務,並協助監督大型活動的安全及指揮工作,確保由局長及副局長所命令的其他工作的執行。
一、研究及策劃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策劃消防局的拯救及防火工作,並統籌關於組織、公共關係政策、公共資訊發佈的事宜;
(二)協助指揮部研究制定消防局的工作發展計劃及其他工作;
(三)研究有關防火、滅火、拯救、緊急院前救護的培訓計劃以及人員培訓計劃;
(四)分析及研究前線行動及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制定相應的評估報告,策劃各項應變計劃及預案。
二、研究及策劃廳下設教育宣傳及公關處。
教育宣傳及公關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處理禮儀方面的事宜;
(二)建議並執行公共關係政策方面的措施;
(三)研究、計劃及組織消防範疇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四)分析及發展消防局與社區之間的關係;
(五)建議並執行公共資訊方面的工作,尤其是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向公眾發佈資訊的工作;
(六)回覆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聲明異議、檢舉及投訴;
(七)負責管理消防博物館以維護和推廣部隊形象;
(八)執行公共關係範疇的其他工作。
一、資源管理廳負責計劃、統籌及監管人事管理及後勤輔助,並負責電腦及資訊設備的技術輔助事宜。
二、資源管理廳下設行政及財政處。
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組織人員之任用、升級、晉階、免職、退休及其他引致軍事化人員狀況改變之程序,以及組織關於補助、獎金及津貼之程序;
(二)組織及更新軍事化人員之個人檔案,以及管理所有人員之年假、休假及其他待遇之計劃;
(三)執行與人員為擔任現有職務及官職之調動有關之所有工作;
(四)更新在職人員表之資料,及制定來年生效之在職人員需求計劃;
(五)執行關於軍事化人員個人資料之一切程序;
(六)發出式樣經核准,用以表明軍事化人員身分之工作證,並監管其使用;
(七)探望住院之現職或退休軍事化人員,以及探訪被拘留之軍事化人員;
(八)負責人事範圍內之行政程序,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九)協助去世之軍事化人員家屬辦理一切必要之文件;
(十)為準備預算提案,制定取得資產及勞務之年度需求計劃之建議書,並且經核准後,統籌及監管計劃之執行,以取得計劃內所載之設備及物資;
(十一)按有關規範之規定,負責物資之供應、分配及報廢工作;
(十二)更新財產清冊之資料,對由消防局負責之一切物資進行記帳及監管,以及監督存庫物資之存貨及保存情況;
(十三)在保安部隊事務局的輔助下,保存及維修由消防局負責的設施與樓宇;
(十四)為康樂、文化及提高專業精神之目的,推動餘暇時間之活動。
一、澳門行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其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並在發生危及人命及財產的災難或其他事故時提供救助;
(二)執行上級就澳門國際機場及直昇機場所定的措施。
二、澳門行動廳下設澳門行動及救護處。
澳門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協助廳長監管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
(二)編排其區域內人員的日常訓練;
(三)提出部門良好運作所需之建議書及報告;
(四)與消防學校共同研究改善人員訓練的方法;
(五)監管救護及行動的工作。
一、海島行動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其所屬區域的滅火、拯救及緊急院前救護工作,並在發生危及人命及財產的災難或其他事故時提供救助;
(二)執行上級就澳門國際機場所定的措施。
二、海島行動廳下設海島行動及救護處。
三、海島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與澳門行動及救護處的職權相同。
一、防火廳負責統籌防火方面的一切活動。
二、防火廳下設:
(一)設施檢驗處;
(二)設計圖分析處。
設施檢驗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對設於樓宇內的防火安全設備及設施進行查驗、測試及監察,並向主管實體提供意見;
(二)檢驗防火安全設備、系統及器材,以保障其良好運作;
(三)監察對防火安全規定之遵守;
(四)應消防學校之要求,輔助其訓練工作。
設計圖分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根據現行法例,在防火安全方面,對樓宇的建造、重建、改建、擴建及修建的一切設計圖予以審查,並發出意見書;
(二)應消防學校之要求,協助其訓練工作。
消防學校為廳級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向消防局軍事化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學員提供對其培訓、升級及提高專業質素所需的課程及實習;
(二)協助教育宣傳及公關處提供防火及滅火的實習及舉辦防火方面的講座及展覽,以及協助提供防火及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知識教育;
(三)計劃、統籌及處理一切與提高及保持軍事化人員的體格水平有關的事宜,以及關於部隊體育活動的事宜;
(四)組織及提供訓練工作的輔助刊物;
(五)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搜集與城市消防及國際機場消防有關的各類專業培訓課程的資料,分析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六)執行及策劃以消防局人員為對象的職業培訓、救護培訓、大型倒塌拯救培訓、化學危險品處理培訓、國際機場指揮官培訓及各項消防專業等再培訓等活動。
一、燃料安全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監察適用於從事第三條(十七)項所指任何業務的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二)對營運上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的要件;
(三)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在(一)及(二)項所指設施內所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
(四)對從事第三條(十七)項所指任何業務的設施的開設及登記發表意見;
(五)就與第三條(十七)項的職責有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六)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燃料安全廳下設燃料設施監察處。
燃料設施監察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監察適用於從事《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D大類「製造業」、E大類「電力、氣體及水的生產及分配」以及H大類「住宿、餐廳、酒樓及同類場所」所指任何業務的單位內所設置的液體燃料、氣體燃料及潤滑劑貯存庫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二)監察適用於其他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尤其是《可燃產品設施安全規章》所包括的燃料產品設施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的遵守;
(三)對營運(一)及(二)項所指設施的地點定期檢查,以核實是否保持安全條件及是否符合經營的要件;
(四)建議採取特別的安全措施及對在(一)及(二)項所指設施內所從事的業務設定限制條件或予以中止;
(五)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對(一)項所指設施發表意見。
法律輔助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應上級及其他附屬單位的要求,發出法律意見書及跟進消防局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二)對遵守消防局職責範圍內適用的法例提供所需的法律輔助;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主管實體的命令,對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四)分析及處理消防局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
(五)就有關司法及紀律程序的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以及執行有關工作,以確保程序的效力和快捷性;
(六)跟進紀律程序的步驟以及相關事宜的處理;
(七)組織和更新部隊內紀律事宜的統計;
(八)宣傳遵守工作義務及守法意識;
(九)負責處理及跟進市民對部隊活動和人員提出的檢舉、投訴、諮詢、建議及請求。
一、裝備設施維修處為負責向消防局各服務領域提供協助的附屬單位。
二、裝備設施維修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應指揮部要求,向其提供運輸服務;
(二)保養運輸工具在良好操作狀態;
(三)對車輛、設備及設施進行維修;
(四)執行保持車輛及其他物資及物品在良好操作狀況之工作;
(五)統籌及監管木工工場、髹漆工場、鋼板平直工場及機械工場之內部運作;
(六)執行及統籌由其負責儲存之物品及物資之分發工作;
(七)保持由其負責儲存之物品及物資在良好狀況;
(八)檢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之滅火筒之操作性能;
(九)提供飲食部及食堂之服務;
(十)應消防學校之要求,協助其訓練工作。
機場處為附屬單位,在澳門國際機場發生任何危及基礎設施或航空器及其乘客、機組人員或貨物安全的事故時,負責拯救及滅火工作。
一、在認為對部隊之良好運作屬適當時,尤其基於職務之專業化、工作量或所開展工作之複雜性等原因,局長得將任何組織附屬單位,例外安排到其本人或副局長之直接管轄下。
二、對於尚未完全設立或暫時未具備對其運作為必要之人力資源及/或設施之組織附屬單位,局長得將該附屬單位之全部或部分職權,暫時分配予另一附屬單位。
輪值性工作之分類及安排由《消防局內部事務規章》規定。
一、消防局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B。
二、消防局人員職程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其他法例規範。
消防局軍事化人員受《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其他法例規範。
一、在消防局提供服務之文職人員屬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人員編制。
二、上款所指派到消防局之文職人員數目,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核准。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各廳及各處的主管人員職位,分別從消防總長及副消防總長中委任,但燃料安全廳、燃料設施監察處及法律輔助處除外。
二、上款所指職位按一般制度代任。
一、在賦予消防局之任務及職責範圍內,如發現容易糾正且未立即對人及財物造成損害之不當情事,軍事化人員得作出告誡筆錄,其內應載有發生之違法行為及對違法者建議之措施,以及相關的改正期限。
二、告誡筆錄之副本,應交予違法者,通知其不遵守所建議之措施時,將導致提起符合下款之效力之實況筆錄。
三、在履行賦予消防局之任務及職責時,如軍事化人員發現須受處罰之違法行為,應作出實況筆錄,通知違法者,並將副本送交主管實體,但不妨礙法律賦予其他實體之職權。
一、消防局常設一組負責燃料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以確保行使有關監察職權。
二、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需要,尤其是在遇到反對或抗拒的情況時,可請求警察當局、行政當局或司法當局提供協助。
三、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式樣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身份識別證,以便向公眾出示或要求其他當局介入。
四、燃料安全監察人員於每次檢查後均須撰寫報告,原則上該報告在檢查當日或檢查後四十八小時內制定;如報告內對設施負責人作出提議,則將有關內容通知利害關係人及主管實體。
五、燃料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可能違反適用法律及規章的情況,須撰寫實況筆錄及將之送交主管實體。
六、上款所指的實體應儘快將程序的進度及就程序所作的決定通知消防局。
七、利害關係人應出示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正當要求出示的文件及資料,以及在消防局人員對設備及產品進行檢查時提供方便及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一、消防局編制之軍事化人員,經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核准,並經第40/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現不改變其任用的方式,按原職務、職程、職位及職階轉入本法規附件B所定編制之職位。
二、上款所指人員之轉入以提交名單方式進行,由主管實體核准,並公佈於《公報》。
三、在編制外提供服務之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保持不變。
四、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轉入之人員,其服務時間按原職務、職程、職位及職階在所轉入的編制內發生所有法律效力。
一、消防局的福利工作,根據有關規章的規定,由消防局福利會負責。
二、應消防局福利會的要求,可安排消防局的人員向其提供協助。
每年五月二日為“消防局日”。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之財政負擔,由分配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撥款承擔。
廢止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總監 | 1 |
副消防總監 | 2 |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總長 | 7 |
副消防總長 | 13 |
一等消防區長 | 25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38 |
職級 | 職位數目 |
消防區長 | 66 |
副消防區長 | 145 |
首席消防員 | 338 |
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 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