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郵資標籤,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028,8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零貳萬捌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784,800.00 |
2017年 | $ 3,884,000.00 |
2018年 | $ 4,076,000.00 |
2019年 | $ 4,276,000.00 |
2020年 | $ 4,488,000.00 |
2021年 | $ 1,52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及「07.10.00.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3,515,179.04(澳門幣柒仟叁佰伍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3,515,179.04 | |
總收入 | 73,515,179.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3,515,179.04 |
總開支 | 73,515,179.04 |
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嘉樂庇總督大橋——興建兩個海底隧道的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嘉樂庇總督大橋——興建兩個海底隧道的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220,000.00(澳門幣柒佰貳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610,000.00 |
2017年 | $ 2,888,000.00 |
2018年 | $ 240,666.70 |
2019年 | $ 240,666.70 |
2020年 | $ 240,666.6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的合同,金額為$23,049,5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零肆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9,228,100.00 |
2018年 | $ 13,821,400.00 |
二、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安裝友誼大橋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儀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安裝友誼大橋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儀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730,206.00(澳門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零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692,082.40 |
2017年 | $ 7,038,123.6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51.30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OBS——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消防局路環緊急救援中心暨行動站——修改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45,740.00(澳門幣肆佰陸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整),已獲第3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322,870.00(澳門幣貳佰叁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64,574.00 |
2012年 | $ 464,574.00 |
2016年 | $ 1,393,722.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30.051.1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九澳康復治療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8,988,000.00(澳門幣玖仟捌佰玖拾捌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9,696,400.00 |
2014年 | $ 12,599,788.60 |
2015年 | $ 32,390,523.90 |
2016年 | $ 24,301,287.50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5.020.144.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83,540,560.00(澳門幣捌仟叁佰伍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2 | 本身預算轉移 | 83,540,560.00 | |
總收入 | 83,540,56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 | 耐用品 | ||
3-02-1 | 02-01-05-00-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47,540,56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3-02-1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6,000,000.00 |
總開支 | 83,540,560.00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9,504,181.35(澳門幣壹億捌仟玖佰伍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叁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9,504,181.35 | |
總收入 | 189,504,181.3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4-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9,504,181.35 |
總開支 | 189,504,181.35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郭昌宇、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6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配合石排灣線修改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輕軌一期路氹C26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配合石排灣線修改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0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620,000.00 |
2019年 | $ 18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46.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8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4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0,960,000.00(澳門幣壹仟零玖拾陸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8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836,000.00 |
2012年 | $ 6,576,000.00 |
2016年 | $ 548,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0、次項目6.020.045.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探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探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64,060.00(澳門幣陸佰壹拾陸萬肆仟零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082,030.00 |
2017年 | $ 3,082,03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1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清華大學提供「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深化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清華大學訂立提供「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深化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12,400.00(澳門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03,100.00 |
2017年 | $ 1,509,3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所有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實行統一管理。
二、廢止第23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統一管理開考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的施行細則,並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以筆試(選擇題形式)進行,時間最長為三小時。
二、筆試內容的複雜程度因應一般職程以及等同級別的特別職程的入職學歷而有所不同,主要內容為如下:
(一)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的人員組別的筆試內容包括: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圖表數據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公共行政法律等。
(二)技術輔助人員的人員組別的筆試內容包括:語文理解、語理及數理邏輯、數學運算的一般應用、執行行政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知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公共行政法律等。
(三)工人的人員組別的筆試內容包括:語文及算術的基礎知識及一般常識等。
三、筆試具體考試內容將於開考通告內公佈。
四、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考核。
五、筆試成績50分或以上評為合格,50分以下評為不合格。
六、筆試的試場安排及考試規則等,將於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通告內公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五條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
二、在每一職程內晉升至較高職級所需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載於本批示附表內,該附表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廢止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程 |
職等 |
職級 |
培訓課程類型 |
累積培訓時數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5 |
首席顧問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4 |
顧問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80小時 |
|||
3 |
首席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
2 |
一等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80小時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5 |
首席特級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4 |
特級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70小時 |
|||
3 |
首席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
2 |
一等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70小時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5 |
首席特級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4 |
特級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60小時 |
|||
3 |
首席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
2 |
一等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60小時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5 |
首席特級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
4 |
特級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50小時 |
|||
3 |
首席 |
達標式培訓課程 |
30小時 |
|||
2 |
一等 |
修讀式培訓課程 |
50小時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下列表格格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
(二)《開考報名表》(統一管理開考不適用);
(三)《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
(四)《開考履歷表》(統一管理開考不適用)。
二、上款所列的表格格式得以電子方式提供。
三、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格式可列印,填寫後以親送或郵寄方式遞交,並與紙張方式提供的格式具有相同的效力,且不妨礙可使用第五款所指的電子表格。
四、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倘列印後為活頁,應將各頁按順序編號及釘裝,以確保文件的整體性和完整性;各頁均須由簽署人簡簽及註明日期,惟載有簽名之頁除外。
五、本批示第一款(一)項及(三)項所指的《統一管理開考報名表》及《統一管理開考履歷表》亦可以行政公職局提供的電子表格提交,電子表格含有本批示附件所載表格格式所列的資料內容。
六、廢止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