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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下環街市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收費

一、......

(一)......

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

(三).......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下環街市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於日間時段進入停車場之首一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三元,隨後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為澳門幣五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四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首一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一元,隨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兩元。

(三)使用卸貨區的車輛:

(1)首半小時:免費;

(2)隨後的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澳門幣十元;

(3)續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十元。

四、上款所指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根據民政總署的建議,以批示修訂。”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9,957,631.14(澳門幣捌仟玖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大學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89,957,631.14)
    總收入 (89,957,631.14)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01-03-01-00 報酬 (31,000,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3-02-1 02-03-05-03-01 通訊 (7,957,631.14)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07-12-00-00-00 其他投資  
3-02-1 07-12-00-00-99 其他 (51,000,000.00)
    總開支 (89,957,631.14)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