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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下環街市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一)......
普通票: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
(三).......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下環街市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於日間時段進入停車場之首一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三元,隨後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為澳門幣五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四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首一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一元,隨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為澳門幣兩元。
(三)使用卸貨區的車輛:
(1)首半小時:免費;
(2)隨後的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澳門幣十元;
(3)續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十元。
四、上款所指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根據民政總署的建議,以批示修訂。”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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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9,957,631.14(澳門幣捌仟玖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89,957,631.14) | |
總收入 | (89,957,631.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3-00-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3-02-1 | 01-01-03-01-00 | 報酬 | (31,000,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5-00-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3-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3-02-1 | 02-03-05-03-01 | 通訊 | (7,957,631.14)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07-12-00-00-00 | 其他投資 | ||
3-02-1 | 07-12-00-00-99 | 其他 | (51,000,000.00) |
總開支 | (89,957,631.14)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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