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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制定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的標準。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交易的供車輛發動機使用的無鉛汽油及輕柴油。

第二章

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第三條

標準

一、車用無鉛汽油須符合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一所載的標準。

二、車用輕柴油須符合上款所指的附件一表二所載的標準。

第四條

修改和檢討

一、附件一所載的標準,可由行政長官應環境保護局的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修改。

二、環境保護局須每年至少檢討附件一所載的標準一次。

第三章

監察及處罰制度

第五條

監察

一、交通事務局負責監察本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

二、交通事務局執行監察職務時,可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治安警察局、經濟局及環境保護局提供所需的協助。

三、燃料產品的儲存、工業處理、供應和銷售的場所負責人應交通事務局為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須向該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四、交通事務局應以適當方式公佈依本行政法規進行檢驗的結果的資料。

第六條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科下列罰款:

(一)違反第三條的規定者,科澳門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

(二)違反上條第三款的規定者,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二、按違法行為及所造成的損害的嚴重性,以及違法者的過錯程度及前科酌科罰款。

三、如為累犯,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則維持不變。

四、自處罰的行政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兩年內實施相同性質的行政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五、交通事務局局長具職權科處處罰。

六、就處罰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七條

法人的責任

一、法人,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以及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均須對其機關或代表以其名義且為其集體利益而作出本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二、如行為人違抗有權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為,則排除上款所指的責任。

三、第一款所指實體的責任不排除有關行為人的責任。

第八條

繳納罰款的責任

一、繳納罰款屬違法者的責任,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違法者為法人時,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須對有關行政違法行為負責,須就罰款的繳納與該法人負連帶責任。

三、如對無法律人格的社團或特別委員會科處罰款,則該罰款以該社團或委員會的共同財產支付;如無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則以各社員或委員會成員的財產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

第九條

繳納罰款

一、罰款須自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繳納。

二、如未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自願繳納罰款,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由主管實體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十條

補充法律

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

第十一條

過渡規定

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交易的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無須符合附件一表一、表二所載的標準,但在該期間內須分別符合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一、表二所載的標準。

二、違反上款規定者,科澳門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罰款,且適用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二十二日第44/94/M號法令

(二)第4/2006號行政命令

第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表一

車用無鉛汽油標準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參數 單位 限值 檢測方法
最小 最大
辛烷值(研究法)   95.0 -- GB/T 5487-1995
辛烷值(馬達法)   85.0 -- GB/T 503-1995
鉛含量 mg/L -- 5.0 GB/T 8020-1987
密度(15 ºC kg/m3 720.0 775.0 GB/T 1884-2000
硫含量 mg/kg -- 10.0 SH/T 0689-2000
氧化穩定性 minutes 360 -- GB/T 8018-1987
膠質含量(溶劑清洗) mg/100mL -- 5 GB/T 8019-2008
銅片腐蝕度(50 ºC,3小時) rating 1級 GB/T 5096-1985
外觀   清澈明亮 目視檢測
烴族組成含量(1)
烯烴
芳香烴

 %(v/v)


--
--

24
40
GB/T 11132-2008

 
苯含量 %(v/v) -- 1.00 SH/T 0713-2002
氧含量 %(m/m) -- 2.7 SH/T 0663-1998
含氧化合物含量
甲醇
乙醇
異丙醇
異丁醇
叔丁醇
醚(5個或多於5個碳原子)
其他含氧化合物

 %(v/v)


--
--
--
--
--
--
--

3.0
5.0
10.0
10.0
7.0
15.0
10.0
SH/T 0663-1998






 
蒸氣壓 kPa -- 60.0 SH/T 0794-2007
蒸發量(100 ºC %(v/v) 46.0 -- GB/T 6536-2010
蒸發量(150 ºC %(v/v) 75.0 -- GB/T 6536-2010

備註:上述所指參數及限值參照歐盟標準EN 228:2008《汽車燃料——無鉛汽油——要求及檢測方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930-2013《車用汽油》。

(1)對於辛烷值(研究法)為98或以上的車用無鉛汽油,在烯烴與芳香烴的總含量控制不變的前提下,可允許芳香烴的最大限值為42%(v/v)。

表二

車用輕柴油標準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參數 單位 限值 檢測方法
最小 最大
十六烷值   51.0 -- GB/T 386-2010
十六烷指數   46.0 -- SH/T 0694-2000
密度(15 ºC kg/m3 820.0 845.0 GB/T 1884-2000
多環芳香烴 %(m/m) -- 8.0 EN 12916:2006
硫含量 mg/kg -- 10.0 SH/T 0689-2000
碳殘留量(10%蒸餾殘留) %(m/m) -- 0.30 GB/T 17144-1997
灰分含量 %(m/m) -- 0.01 GB/T 508-1985
水分含量 mg/kg -- 200 GB/T 11133-1989
總污染物 mg/kg -- 24 EN 12662:2008
銅片腐蝕度(50 ºC,3小時) rating 1級 GB/T 5096-1985
脂肪酸甲酯含量 %(v/v) -- 7.0 EN 14078:2009
氧化穩定性(總不溶物) g/m3 -- 25 SH/T 0175-2004
潤滑性——經修正磨痕直徑(wsd 1.4)於60 ºC μm -- 460 SH/T 0765-2005
運動黏度(40 ºC mm2/s 2.00 4.50 GB/T 265-1988
蒸餾
蒸餾回收率(250 ºC
蒸餾回收率(350 ºC
95%蒸餾回收率温度

%(v/v)
%(v/v)
ºC

--
85
--

<65
--
360
GB/T 6536-2010


 

備註:上述所指參數及限值參照歐盟標準EN 590:2009+A1:2010《汽車燃料——柴油——要求及檢測方法》。

附件二

表一

車用無鉛汽油標準

(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參數 單位 限值 檢測方法
最小 最大
辛烷值(研究法)   95.0 -- GB/T 5487-1995
辛烷值(馬達法)   85.0 -- GB/T 503-1995
鉛含量 mg/L -- 5.0 GB/T 8020-1987
硫含量 mg/kg -- 150 SH/T 0689-2000

備註:上述所指參數及限值參照歐盟標準EN 228:1999《汽車燃料——無鉛汽油——要求及檢測方法》。

表二

車用輕柴油標準

(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參數 單位 限值 檢測方法
最小 最大
硫含量 mg/kg -- 50.0 SH/T 0689-2000

備註:上述所指參數及限值參照歐盟標準EN 590:2004《汽車燃料——柴油——要求及檢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