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B區填土範圍調整——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352,350.00(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78,400.00 |
2015年 | $ 1,014,350.00 |
2016年 | $ 981,200.00 |
2017年 | $ 178,400.00 |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392.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質量控制(土建)」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607,173.70(澳門幣壹仟零陸拾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559,875.00 |
2017年 | $ 3,743,700.00 |
2018年 | $ 3,743,700.00 |
2019年 | $ 1,559,898.7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29.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5,121,556.00(澳門幣捌仟伍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3,706,026.00 |
2017年 | $ 43,998,360.00 |
2018年 | $ 7,417,17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076.10,金額為$22,251,510.00(澳門幣貳仟貳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99、次項目8.044.096.07,金額為$11,454,516.0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整)。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艾奕康有限公司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項目管理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項目管理及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7,600,000.00(澳門幣壹億玖仟柒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2,745,000.00 |
2017年 | $ 65,610,000.00 |
2018年 | $ 60,850,000.00 |
2019年 | $ 38,395,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4.020.095.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內港及媽閣城市規劃局部重整計劃」的製作服務合同,金額為$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已獲第13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3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468,543.10(澳門幣叁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壹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1年 | $ 2,185,535.60 |
2002年 | $ 656,807.20 |
2016年 | $ 626,200.30 |
二、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8.090.100.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5,336,275.14(澳門幣叁億貳仟伍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25,336,275.14 | |
總收入 | 325,336,275.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25,336,275.14 |
總開支 | 325,336,275.14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方丹妮、高樂士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3,747,301.10(澳門幣伍仟叁佰柒拾肆萬柒仟叁佰零壹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3,747,301.10 | |
總收入 | 53,747,301.1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3,747,301.10 |
總開支 | 53,747,301.10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李鑄新;姚思陽;方少琼;陸麗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15,739.36(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叁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15,739.36 | |
總收入 | 1,115,739.3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15,739.36 |
總開支 | 1,115,739.36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冼桓球——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虹——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745,759.04(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745,759.04 | |
總收入 | 18,745,759.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745,759.04 |
總開支 | 18,745,759.04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郭惠嫻,李潔如,張東遠,鄭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778,551.53(澳門幣陸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伍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778,551.53 | |
總收入 | 6,778,551.5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778,551.53 |
總開支 | 6,778,551.53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姚穎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3,488,708.12(澳門幣伍仟叁佰肆拾捌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壹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3,488,708.12 | |
總收入 | 53,488,708.1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3,488,708.12 |
總開支 | 53,488,708.12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533,382.53(澳門幣壹仟零伍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貳元伍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0,533,382.53 | |
總收入 | 10,533,382.5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0,533,382.53 |
總開支 | 10,533,382.53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羅嘉賢,陳美霞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71,068.10(澳門幣柒拾柒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71,068.10 | |
總收入 | 771,068.1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71,068.10 |
總開支 | 771,068.10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副消防總監 梁毓森——副主席:消防總長 鄒家昌——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區耀榮——第二秘書:副消防總長 李榮健——委員:財政局代表 雷偉堂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36,036.55(澳門幣伍拾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36,036.55 | |
總收入 | 536,036.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36,036.55 |
總開支 | 536,036.55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光——副主席:杜淑森——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陳偉健(財政局代表)、陳堅雄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376,218.25(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貳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376,218.25 | |
總收入 | 12,376,218.2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376,218.25 |
總開支 | 12,376,218.25 |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文昌——其他成員:吳錦華,陳民德,李璧瑩,鄧世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17,183,980.12(澳門幣伍億壹仟柒佰壹拾捌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壹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17,183,980.12 | |
總收入 | 517,183,980.1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17,183,980.12 |
總開支 | 517,183,980.12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419,582.69(澳門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陸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419,582.69 | |
總收入 | 1,419,582.6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419,582.69 |
總開支 | 1,419,582.69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有力——委員:林紹源、郭忠漢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提供專屬傳送影像訊號光纖網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提供專屬傳送影像訊號光纖網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5,342,000.00(澳門幣捌仟伍佰叁拾肆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721,200.00 |
2018年 | $ 12,741,200.00 |
2019年 | $ 16,587,600.00 |
2020年 | $ 16,587,600.00 |
2021年 | $ 16,587,600.00 |
2022年 | $ 16,587,600.00 |
2023年 | $ 5,529,2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63.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大連街離島警務廳大樓重建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68,15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整),已獲第13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3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4,853,852.50(澳門幣肆佰捌拾伍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伍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2,773,630.00 |
2016年 | $ 2,080,222.5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10.087.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祖國山河——長江」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含一套九枚郵票之小本票,
每冊售價為二十五元 | 100,000冊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十萬張小版張,其中十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0,477.37(澳門幣壹拾捌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0,477.37) | |
總收入 | (180,477.3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5-02-0 | 02-02-05-00-00 | 膳食 | (12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5-02-0 | 02-03-02-01-00 | 電費 | (60,477.37) |
總開支 | (180,477.37)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副主席:曹賜德(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代委員:張祖強(財政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