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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6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真菌毒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真菌毒素”是指真菌在生長繁殖過程中產生的次生有毒代謝產物;

(二)“最高限量”是指真菌毒素在食品的可食用部分中的法定最高含量水平,該水平以μg/kg表示;

(三)“可食用部分”是指食品原料去除非食用部分後所得到的用於食用的部分。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列表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中真菌毒素 食品種類 最高限量 單位
黃曲霉毒素B1 玉米及其製品 20 μg/kg
稻穀、大米 10 μg/kg
小麥、大麥、其他穀物 5 μg/kg
小麥麵粉、麥片、其他去殼穀物 5 μg/kg
糕點麵包類焙烤製品 5 μg/kg
其他穀物製品 5 μg/kg
花生及其製品 20 μg/kg
除花生外的其他熟製堅果和籽類及其製品 5 μg/kg
花生油、玉米油 20 μg/kg
除花生油和玉米油外的其他植物油脂 10 μg/kg
豆類 5 μg/kg
發酵豆製品 5 μg/kg
黃曲霉毒素B1 醬油、醋、以糧食釀造的調味醬料 5 μg/kg
以大豆為主要原料的嬰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以大豆為主要原料的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穀類嬰幼兒輔助食品 0.5 μg/kg
黃曲霉毒素M1 奶及奶製品 0.5(b) μg/kg
以奶類為主要原料的嬰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以奶類為主要原料的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奶粉 0.5(a) μg/kg
赭曲霉毒素A 穀物 5 μg/kg
穀物碾磨加工品 5 μg/kg
豆類及豆類磨成的粉 5 μg/kg
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 5 μg/kg
展青霉素 蘋果製品、山楂製品 50 μg/kg
以蘋果或山楂為原料製成的果汁或果汁飲品 50 μg/kg

註:(a)以乾粉計;

(b)奶以液體計算,奶粉按調配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