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豁免徵收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發出或補發工業准照的費用。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