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4/2016

刊登日期:

2016.4.5

版數:

293-294

  •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被廢止 :
  • 第1/2024號行政法規 - 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7/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 《有關零售肉類、 漁獲、 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一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要件)

    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的場所須符合下列全部要件,方可獲發牌照:

    a)符合法律或市政規章所要求的物料、清潔衛生及售賣條件;

    b)對擬開設場所的地點的環境不構成或不致受到負面的影響。

    第八條

    (運作時間)

    本規章所涵蓋的場所的運作時間由民政總署制定。”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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