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工作收入補貼於二零一六年間的發放,由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規範。
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一六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一、......
(一)......
(二)......
(三)......
(四)......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
(一)......
(1)......
(2)......
(二)......
四、......
(一)......
(二)......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應更新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