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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6號行政法規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工作收入補貼於二零一六年間的發放,由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規範。

第二條

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

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發放期數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一六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

(一)......

(二)......

(三)......

(四)......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

(一)......

(1)......

(2)......

(二)......

四、......

(一)......

(二)......

第五條

申請手續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第三條

更新表格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應更新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