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1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3/2016

刊登日期:

2016.3.29

版數:

275-277

  •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
相關法規 :
  • 第6/2008號行政法規 - 訂定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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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6號行政法規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工作收入補貼於二零一六年間的發放,由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規範。

    第二條

    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

    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發放期數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一六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

    (一)......

    (二)......

    (三)......

    (四)......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

    (一)......

    (1)......

    (2)......

    (二)......

    四、......

    (一)......

    (二)......

    第五條

    申請手續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第三條

    更新表格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應更新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第10/2013號行政法規第7/2014號行政法規第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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