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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十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並擔任秘書長;
(三)......
(四)......
(五)......
(六)經濟局代表一名;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登錄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預算的款項支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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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特別稅捐徵稅憑單式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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