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十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並擔任秘書長;

(三)......

(四)......

(五)......

(六)經濟局代表一名;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登錄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預算的款項支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8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特別稅捐徵稅憑單式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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