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6

刊登日期:

2016.2.15

版數:

89

  • 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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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1,00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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