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規適用於下列奶類食品:
(一)超高溫滅菌奶;
(二)巴氏殺菌奶;
(三)調製奶;
(四)發酵奶。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奶類食品”是指以動物奶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內釋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人的腸道受感染而發病的微生物;
(三)“超高溫滅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復原奶,經在連續流動的狀態下加熱到至少132ºC並持續短時間的滅菌及無菌灌裝工序製成的液體產品;
(四)“巴氏殺菌奶”是指以生的牛奶或羊奶為原料,經巴氏殺菌工序製成的液體產品;
(五)“調製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復原奶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經巴氏殺菌或滅菌的適當工序製成的液體產品;
(六)“發酵奶”是指以生的牛奶、羊奶或奶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經巴氏殺菌、發酵後製成的pH值降低的產品,包括酸乳(乳酪);
(七)“復原奶”是指在乾狀或濃縮狀的奶類食品中加入適量水分,以還原為適當水固比例的液態奶。
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規定的標準。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致病性微生物 | 限量 |
沙門氏菌 | 不得檢出 |
金黃色葡萄球菌及其他凝固酶陽性葡萄球菌 | |
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