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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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將行政長官對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三條規定設立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
第二條
追認
經濟財政司司長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