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6

刊登日期:

2016.1.4

版數:

3-4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7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第25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四萬八仟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6

    刊登日期:

    2016.1.4

    版數:

    4

    • 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猴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650,000枚
    二元 650,000枚
    三元 650,000枚
    三元 650,000枚
    五元五角 6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6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三萬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6

    刊登日期:

    2016.1.4

    版數:

    4

    • 撤銷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相關法規 :
  • 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由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已基本完成各項工作;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由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6

    刊登日期:

    2016.1.4

    版數:

    5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三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六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五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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