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法務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與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
二、法務局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法務局的職責如下:
(一)協助制定法務政策,並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二)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並監督其執行;
(三)草擬及協助草擬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的草案;
(四)統籌法律翻譯事務,研究並建議採取措施,使上項所指草案的法律技術詞彙統一;
(五)就國際、區際法律事務及國際、區際司法協助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六)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工作;
(七)與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其他實體進行與本身職責相關的合作;
(八)統籌登記及公證事務,監察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工作並作出技術指導,以及制定相關規章;
(九)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行政及財政管理;
(十)監察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存續的合法性;*
(十一)依法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援助委員會、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及其他機關提供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
(十二)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
(十三)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四)根據上級指示,執行屬其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21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一、法務局的機關為:
(一)局長,由三名副局長輔助;
(二)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二、法務局為履行職責,設下列附屬單位: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
(二)法律草擬廳;
(三)法律翻譯廳;
(四)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
(五)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
(六)登記及公證事務廳;
(七)技術輔助廳;
(八)行政及財政管理廳;
(九)資訊技術處。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策劃及統籌法務局的總體工作,並監管各附屬單位;
(二)統籌法務局的年度活動計劃、工作報告、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提交監督實體審批;*
(三)建議人員的委任,決定各附屬單位人員的分配任用;
(四)核准法務局人員須遵守的規定及指引;
(五)對外代表法務局;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獲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二、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一、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為局長的諮詢機關,負責協助局長行使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指導職能。
二、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
(二)法務局副局長,但僅限於獲授予領導及協調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的職權者;*
(三)不少於五名在法務局和登記及公證機關擔任職務的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
(四)不少於三名私人公證員。*
三、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成員由法務局局長指定。*
四、登記暨公證委員會主席由法務局局長出任;秘書由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出任且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對屬登記及公證機關及私人公證員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發表意見;屬以下情況,須徵詢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
(一)關於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其工作人員通則以及私人公證員通則的法例所規定的情況;
(二)擬向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發出任何一般性傳閱文件或命令。
六、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在法律規定其具約束力時或經法務局局長認可後,即具約束力。*
七、登記暨公證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則按《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舉行。*
八、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具有編製其內部規章的職權。*
九、登記暨公證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21號行政法規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二)協調及落實集中統籌立法工作;
(三)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並監督其執行;
(四)編制法務局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五)負責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
(一)法制研究處;
(二)立法統籌處。
法制研究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二)收集、分析及管理與法務局負責草擬的立法項目有關的法例、司法見解、國際法文書、協議、比較法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跟進由法務局草擬的法規生效後的實施情況,收集相關資料並作出檢討及評估,以提出所需的修訂建議。
立法統籌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為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編製所需指引及施行細則;
(二)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且在有需要時提出調整方案;
(三)監督立法計劃及計劃以外的其他立法項目的執行情況並編寫報告,以促進負責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時完成草擬工作;
(四)就立法項目的啟動進行前期法律分析;
(五)要求負責立法項目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一、法律草擬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編制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草案;
(二)在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上,就特定立法項目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組成法規草擬小組共同草擬法規草案;
(三)統籌法律清理的工作,並協調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該項工作;
(四)就提高法律草擬工作的質素,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五)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草擬廳下設:
(一)法規草擬一處;
(二)法規草擬二處。
法規草擬一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對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經濟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二)按有關公共政策諮詢、法規草案的草擬規則及流程等指引,開展關於上項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規的諮詢工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
(三)草擬(一)項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規的草案。
法規草擬二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對上條(一)項以外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二)按有關公共政策諮詢、法規草案的草擬規則及流程等指引,開展關於上項所指法規的諮詢工作,並就所收集的意見編製諮詢總結報告;
(三)草擬(一)項所指法規的草案。
法律翻譯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的草案中葡譯本的核對及法律技術分析工作,但屬其他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技術分析工作除外;
(二)負責由法務局草擬屬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草案的翻譯工作,以及其他屬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翻譯工作;
(三)就提高法律翻譯工作的技術及語文水平,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四)研究在使用法律技術詞彙時所出現的語文問題,並闡釋與統一該等詞彙;
(五)負責編製及修訂法律翻譯方面的參考資料;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的談判工作;
(三)協調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事宜;
(四)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
(一)條約處;
(二)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
條約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國際法及區際法律提供法律意見;
(二)研究或協助制定區際合作所需的協議草案;
(三)研究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並就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工作作出跟進;
(四)編製國際條約及區際協議方面的報告書,並提供國際組織及協議方所要求的資料。
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應上級指示參與或協助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參與國際性及區域性會議;
(二)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方面的司法協助的相關工作;
(三)跟進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的公佈;
(四)協調及協助在國際法及區際法律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
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提供法律資訊及進行推廣工作;
(二)處理有助法務局執行職務的資訊及公共關係輔助工作;
(三)監督青少年普法中心的運作;
(四)研究利用不同媒體或途徑優化宣傳及推廣法律的工作;
(五)確保法務局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溝通與聯繫;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
(一)法律推廣處;
(二)公共關係處。
法律推廣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國際法及區際協議文書;
(二)向公眾提供法律資訊;
(三)組織、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及其他法律推廣活動;
(四)負責青少年普法中心的運作,推動青少年參與中心活動;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完善澳門法律資料庫;
(六)統籌及促進出版法律刊物的工作。
公共關係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對傳媒機構報導法務局的工作及活動提供協助,並收集與整理與法務局職責範圍相關的新聞資訊;
(二)安排法務局的對外活動及接待工作;
(三)統籌及協調法務局對外資訊的發佈;
(四)接收投訴,以及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並跟進處理結果;
(五)接收公眾的查詢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轉介;
(六)執行其他公共關係範疇的工作。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登記及公證法律制度的適用作出跟進、評估及檢討,並提出完善建議;
(二)就優化登記及公證服務的質素及效率,以及電子化服務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三)就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事務發表意見;
(四)管理登記及公證的資料庫,並就其運作及安全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五)查核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工作;
(六)就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作出的投訴、聲明異議、檢舉,以及就有關紀律程序及其他調查程序作出處理;
(七)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技術輔助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適用作出跟進、評估及檢討,並提出完善建議;
(三)就投訴、聲明異議、檢舉、紀律程序及其他調查程序作出處理,但上條(六)項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四)就法務局內部提出的法律問題編製意見書;
(五)監察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存續的合法性;*
(六)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為此,可要求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交並適時更新其法律人員資料;
(七)搜集、整理及保存法律文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書籍、刊物、研究資料及與法務局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及資料,以及促進與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共享資源;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21號行政法規
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
(二)研究及制定法務局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程序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三)研究及編製法務局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
(四)統籌法務局的財政、財產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五)向法務局各附屬單位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
(一)人力資源處;
(二)財政及財產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人事管理的工作,為此安排招聘及甄選程序,並使有關檔案及文書保持最新資料;
(二)在法務局各工作領域內,促進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
(三)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
(四)按部門的需要以及使文件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五)建立及管理人力資源檔案庫;
(六)支援各附屬單位的雜務及車輛接載的工作,並監管有關的執行人員。
財政及財產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編製法務局的預算建議及其修改,並執行預算上的會計工作;*
(二)徵收法律規定的手續費、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並將之送交財政局,以及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及出納活動;*
(三)負責監察撥給法務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以及監察撥給法務局附屬單位的流動資金的管理;
(四)執行有關儲備、總務的工作以及關於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文書處理工作;
(五)負責財產管理、設施及設備的保存、安全及保養,並編製部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資訊技術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法務局職責範圍內的電子化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工作;
(二)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推動資訊的互聯互通;
(三)開發及優化登記及公證服務的電子化系統;
(四)設立完善、安全的資訊網絡,並確保資訊系統的良好運作;
(五)配合資訊技術的發展,檢討及完善資訊保安政策;
(六)檢討資訊系統及設備,以提升組織的效率,並提出完善及優化建議;
(七)配合法務局的運作,統籌資訊設備的取得、安裝及維護;
(八)執行上級指派的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一、登記及公證機關包括:
(一)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二)公證署。
二、上款所指機關由專有法規規範。
一、對法務局的人員適用公職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的法例,但不影響本章規定的適用。
二、登記及公證機關的人員制度,由專有法規規範。
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除其他人員外,尚有屬法務局人員編制的登記官及公證員擔任職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屬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的登記官及公證員,可依法轉入法務局人員編制。
三、法務局可依法借助其他登記官及公證員以兼職制度,執行屬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四、在批准上款規定的兼職的批示內釐定一項附加報酬,其數額須與執行的工作相稱。
五、法務局得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登記官及公證員。
六、因應工作需要,屬法務局人員編制的登記官及公證員亦可依法轉入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
* 附加 - 請查閱:第4/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在登記及公證機關擔任職務而不屬該等機關人員編制的人員,從屬於有關登記官或公證員,但不影響賦予法務局的機關與部門的職權。
二、由法務局安排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的人員,從屬於該中心的主任,但不影響賦予法務局的機關與部門的職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21號行政法規
一、法務局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一內,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登記及公證機關擁有本身的人員編制。
一、法務局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新架構規定的官職,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來的任期。
三、以上兩款所指轉入是透過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該名單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上款所指名單,應載明有關人員的原職位及將在本行政法規設立的法務局新架構內擔任的相同或其他職位。
五、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六、以徵用或派駐制度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並視為以徵用或派駐制度在法務局提供服務。
七、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為一切法律效力,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內的服務時間。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一、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法務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二、因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人員轉入及原有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法務局預算的撥款承擔。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將原分配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預算的結餘轉予法務局預算內。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法務局”的提述。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局的“查核暨申訴廳”、“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及“財政暨財產處”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及“財政及財產處”的提述。
廢止下列法規:
(一)經第2/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法務局之組織及運作》,但第二十二條除外;
(二)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三)第5/2010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3 | ||
廳長 | 8 | ||
處長 | 11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4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9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32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5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8 |
資訊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1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52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a) | |
總數 | 247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23號行政命令
法務局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領導及主管官職 |
法務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法務局局長 | 局長 |
法務局副局長 | 副局長 |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 | 法律草擬廳廳長 |
法務局法律翻譯廳廳長 | 法律翻譯廳廳長 |
法務局法律推廣廳廳長 | 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 |
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 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
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 | 技術輔助廳廳長 |
法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 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立法計劃統籌處處長 | 立法統籌處處長 |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國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 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 |
法務局人力資源處處長 | 人力資源處處長 |
法務局財政暨財產處處長 | 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
法務局資訊處處長 | 資訊技術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