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規範船舶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以及隨船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人員的管理事項。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座標並經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行政區域圖所劃定的範圍。
一、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且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的船舶,須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
二、上款所指船舶上的人員無須辦理入境和離境手續。
一、獲海事當局許可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其隨船人員在未辦理入境手續前,必須逗留於船舶上或經主管當局指定的範圍。
二、上款所指的範圍,由主管當局以告示形式予以公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