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修改如下:
﹝……﹞
(一)﹝廢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四)﹝原(十三)項﹞”
廢止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一)項。
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