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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5號法律

修改《民政總署章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

﹝……﹞

(一)﹝廢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四)﹝原(十三)項﹞”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條(一)項。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