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68

  • 許可訂立提供“2016年澳門公共巴士服務評鑑制度”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澳門公共巴士服務評鑑制度」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6年澳門公共巴士服務評鑑制度」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00,000.00(澳門幣肆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680,000.00
    2017年. $ 92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69-970

    • 調整第20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0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68,000,000.00(澳門幣貳拾億陸仟捌佰萬元整),已獲第20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7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鑑於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出現變動,須調整合同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調整為$2,134,699,204.00(澳門幣貳拾壹億叁仟肆佰陸拾玖萬玖仟貳佰零肆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172,579,476.00
    2015年 $ 202,491,194.00
    2016年 $ 209,501,810.60
    2017年 $ 199,901,841.40
    2018年 $ 210,482,830.00
    2019年 $ 211,197,087.20
    2020年 $ 210,565,053.10
    2021年 $ 215,759,923.10
    2022年 $ 222,808,394.30
    2023年 $ 223,595,423.20
    2024年 $ 55,816,171.1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44.081.09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70

    • 許可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三樓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內潔淨室及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華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三樓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內潔淨室及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三樓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內潔淨室及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483,150.00(澳門幣伍佰肆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096,630.00
    2016年 $ 4,386,52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3.021.21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71

    • 修改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9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423,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957,000.00
    2012年 $ 3,828,000.00
    2013年 $ 319,000.00
    2015年 $ 319,000.0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3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71-972

    • 修改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垃圾收集中心建造工程、一期基坑支護工程、區域供冷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垃圾收集中心建造工程、一期基坑支護工程、區域供冷建造工程」的合作協議,已獲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4,962,833.16(澳門幣壹億貳仟肆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壹角陸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19,273,077.70
    2013年 $ 2,394,772.71
    2015年 $ 150,517.20
    2016年 $ 3,144,465.55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6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5

    刊登日期:

    2015.12.7

    版數:

    972

    • 摩洛哥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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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摩洛哥王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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