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7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粵(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分選設施的首階段生產線之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粵(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惰性拆建物料分選設施的首階段生產線之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62,333,747.00(澳門幣叁億陸仟貳佰叁拾叁萬叁仟柒佰肆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90,583,437.00
2016年 $ 271,750,31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099.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7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泰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重型瀝青路面維修車輛」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泰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重型瀝青路面維修車輛」的合同,金額為$2,383,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捌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191,500.00
2016年 $ 1,191,5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運輸物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設立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設立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41,3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420,650.00
2016年 $ 1,420,65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日報有限公司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特刊並刊登在《澳門日報》」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特刊並刊登在《澳門日報》」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36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128,0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225,600.00
2012年 $ 3,676,800.00
2013年 $ 919,200.00
2015年 $ 306,400.0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1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採購及安裝——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採購及安裝——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92,0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064,000.00
2016年 $ 2,128,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20.163.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園林市政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600,000.00(澳門幣柒佰陸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950,000.00
2012年 $ 5,700,000.00
2013年 $ 475,000.00
2015年 $ 475,000.0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3、次項目3.021.160.08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粵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購置「澳門廢舊車輛跨區轉移營運及監管體系建設」項目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粵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訂立購置「澳門廢舊車輛跨區轉移營運及監管體系建設」項目設備的合同,金額為$59,430,000.00(澳門幣伍仟玖佰肆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41,601,000.00
2016年 $ 17,829,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8、次項目8.090.41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85,000.00(澳門幣肆佰陸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342,500.00
2016年 $ 2,342,5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076.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8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卓成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教學實驗室及功能房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卓成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教學實驗室及功能房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928,730.00(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585,746.00
2016年 $ 10,342,984.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3.021.21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