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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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1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將行政長官在“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第二條

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授權限制

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第三條

轉授權

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秘書處秘書長。

第四條

追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第五條

生效

在不妨礙上條規定的情況下,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