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5-896

  • 許可訂立提供“安裝西灣大橋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儀器”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鐵大橋勘測設計院提供「安裝西灣大橋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儀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大橋勘測設計院訂立提供「安裝西灣大橋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儀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500,416.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5,800,166.40
    2016年 $ 8,700,249.6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8.051.30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6-897

    • 增加第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供應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氹仔輕軌站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合同,金額為$79,800,242.00(澳門幣柒仟玖佰捌拾萬零貳佰肆拾貳元整),已獲第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分提供設備的工作期有所增加,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90,561,162.00(澳門幣玖仟零伍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3,990,012.00
    2015年 $ 12,000,000.00
    2016年 $ 40,000,000.00
    2017年 $ 8,000,000.00
    2018年 $ 6,000,000.00
    2019年 $ 20,571,15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8.051.200.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7-898

    • 許可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護士呼叫系統設計、供應及安裝承包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凱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護士呼叫系統設計、供應及安裝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凱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護士呼叫系統設計、供應及安裝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326,076.00(澳門幣壹仟肆佰叁拾貳萬陸仟零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7,163,038.00
    2016年 $ 7,163,038.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8

    • 許可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地面層及一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地面層及一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地面層及一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3,758,294.00(澳門幣壹仟叁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3,500,000.00
    2016年 $ 10,258,294.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3.021.21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9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廚餘處理設施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廚餘處理設施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廚餘處理設施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33,26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483,315.00
    2016年 $ 1,449,945.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899-900

    • 許可訂立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油脂廢水接收系統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油脂廢水接收系統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瓦巴格水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油脂廢水接收系統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60,088.00(澳門幣叁佰壹拾陸萬零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580,044.00
    2016年 $ 1,580,044.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8、次項目8.044.09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900-901

    • 許可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53,200.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684,400.00
    2016年 $ 1,368,8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5

    刊登日期:

    2015.11.16

    版數:

    901

    • 許可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服務、設立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維護及相關之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服務、設立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維護及相關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服務、設立流動裝置應用程式、管理、維護及相關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23,342.00(澳門幣貳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741,114.00
    2016年 $ 1,482,228.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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