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太極拳」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4,500,000.00 | |
總收入 | 4,5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5-02-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4,500,000.00 |
總開支 | 4,500,000.00 |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炳坤——委員:林宇杰,林程林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32,900.00(澳門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元整),作為二零一五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