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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經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經濟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早上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三時至六時。
三、由經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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